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上级有关巡视巡察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紧紧围绕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注重防范风险,强化问题导向,坚持立足长远抓规范,持之以恒挺纪在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省和市委,市国资委及集团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得以坚决高效执行。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党委领导、实事求是、发扬民主、突出重点、依靠群众的原则,切实增强巡察工作的权威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四条 巡察工作对象是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第五条 巡察工作分为综合巡察和专项巡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集团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郭正青同志任组长,许家旺、冯阿清、黄连东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室、党群工作部、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审部、造价审核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巡察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经党委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审议决定阶段性巡察工作方案,部署开展巡察工作;
(三)听取巡察组工作汇报,审议巡察反馈意见,研究巡察结果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向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对巡察组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研究决定有关巡察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工作办公室,叶霖昊任办公室主任,杨剑锋、黄银平、谢志诚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巡察工作日常事务,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巡察工作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巡察工作方案、计划,并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承担巡察工作期间综合协调、制度健全、人员调配、培训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
(三)组织巡察组向领导小组专项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四)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
(五)及时向巡察组传达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六)配合巡察组对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七)研究处理日常巡察工作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根据巡察工作安排,成立巡察组,巡察组由4-5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组成员及其组成要科学合理调配,要体现“专业性、结构性、衔接性”的要求。巡察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组织实施对被巡察单位(子公司、部室或项目部,下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负责人)进行巡察;
(二)形成巡察报告和专题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三)综合巡察工作情况,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撰写巡察反馈报告,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巡察情况;
(四)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巡察回访;
(五)完成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巡察内容
第九条 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执行《党章》、《廉洁自律准则》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六大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损党委政府及集团形象的言行,党的观念淡薄,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自行其是、阳奉阴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疏于监管造成不良后果等问题;
(二)落实责任不力、违反廉洁纪律,在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源配置、工程项目等方面违反党纪政纪、以权谋私、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利用职权影响力接受吃请、礼品礼金,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存在违规用人、个人事项不如实填报或隐情不报,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独断专行、搞“一言堂”,软弱涣散、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工作纪律,存在工作懈怠、作风散漫、对上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等工作作风效能问题;
(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存在顶风作案或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以及“三公”经费严重超支,不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违规使用公车、变相公款旅游、公款送礼、到私人会所活动、滥发津补贴、超标配备办公用房,生活作风败坏、违反社会公德等问题;
(六)领导小组要求巡察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巡察程序和方式
第十条 巡察工作办公室按照规定,拟定巡察工作具体计划、巡察组成员、巡察对象,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了解掌握被巡察单位在巡察内容方面的基本情况。同时,对巡察组工作人员进行先期业务培训,申明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办公室提前将巡察工作计划安排通知被巡察单位部门,对接协调安排好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开展前,巡察组应当向被巡察单位通报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目的任务。同时,应当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巡察工作的重点、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巡察期间,巡察组可以随机召开座谈会,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受理投诉、个别谈话、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现场检查、调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开展巡察工作。
第十四条 对专业性较强或者敏感重要问题的了解,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在确保相关信息不泄密的情况下,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给予协助。
第十五条 巡察组对获取的反映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重要问题线索,经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先期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走访了解。发现有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或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大的重要事项,巡察组应当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六条 巡察组发现被巡察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规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单位或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被巡察单位应按巡察组的意见及时整改并按照规定的时间书面报告问题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巡察工作综合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其中,对反映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的问题,要原原本本地对问题线索情况逐条整理汇总,形成专题报告报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被巡察单位接到巡察反馈意见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巡察组报送整改方案,并于报送整改方案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巡察期间,巡察组根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被巡察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提醒谈话。
第二十条 巡察组巡察期间,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五章 巡察结果运用及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被巡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评价内容,并作为被巡察单位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巡察工作办公室和巡察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严格规范巡察工作程序,提高综合素质能力,保障工作质效。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巡察工作,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介绍反馈有关情况,为巡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四条 巡察组应当严守政治、组织、廉洁和保密等相关纪律规定,对巡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按程序及时请示报告。巡察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要妥善保管,巡察结束后及时整理完善,并报巡察工作办公室归档。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组织调整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巡察工作便利影响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对属于巡察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
(三)对发现的问题不报告,或不请示报告即擅自处理;
(四)干预被巡察单位部门人事安排等事务及日常工作;
(五)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
(六)泄露、扩散巡察工作秘密;
(七)接受被巡察单位部门或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八)接受可能影响巡察工作公正性的吃请及活动安排;
(九)其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
被巡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组织调整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不按照要求整改或不按照要求报告整改情况;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部门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
(五)其他干扰巡察工作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所属部门单位可参照此办法开展内部巡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