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

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16-08-18 09:06:00    阅读:4166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中央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纪委和市国资委党委有关部署,紧紧围绕集团公司中心任务,坚持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认真落实“两个责任”,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大查处违法违纪问题的力度,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集团公司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特制定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
    一、抓好廉政教育工作
    (一)是落实好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重点围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觉悟,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坚定正确政治方向,为落实好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目标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是领导班子上一次廉政党课、邀请党校老师进行专题讲座。从正确对待权力、严格自律、加强监督等方面阐述廉政从业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
    (三)是组织一次干部职工集中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参观廉政教育、红色教育基地,强化警示教育,促使全体干部职工自觉坚守廉洁从业“底线”、党纪国法“红线”,时刻做到自律、自励、自警、自省。
    二、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1.层层分解落实主体责任。一是公司党委每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结合中央、省、市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分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现状,研究部署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二是公司党委与各支部、各部室、各子公司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按照责任书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主体责任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抓好所属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实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分解落实“一岗双责”。三是年终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争优、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有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的将实行“一票否决”。
    2.健全完善配套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融资、项目建设、人事任免、资金管控、“三公”经费管理等相关制度,形成有效的内控机制。加强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规定踩“红线”、闯“雷区”的行为,严厉查处、绝不姑息,不断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
    3.建立腐败风险防控机制。紧紧围绕资金使用安全、权力运行安全、项目建设安全和干部成长安全“四个重点”,要全面排查腐败风险,对项目融资、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造价控制、资产运营、财务管理等五个方面工作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按照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危害程度的高低、自由裁量权的大小等,将风险分级,并根据风险等级及实际情况,采取确实可行的防控措施。
    4.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相关制度。实施约谈提醒制度,凡是反映干部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约谈提醒,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执行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拟提任中层及以上人员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公司党委书记每年与责任对象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
    三、强化监督检查
    1.全面强化监督制约,规范权力行为。锁定权力运行的核心,划清权力边界,规范运行流程,建立权力清单制度,重点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督:一是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二是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督;三是加强对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的监督;四是加强对资金拨付的监督;五是加强对存量资产出租出售的监督;六是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
    2.建立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每年对所属各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监督。主要监督检查所属各子公司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关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监督检查集团公司授权审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审查责任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各项财经制度执行情况;审查责任人任期届满或离任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遗留财务问题的经济责任,评价任期内的工作效率和效果等。
    3.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明查暗访。根据工作需要,将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专项检查小组,实施不定期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各部(室)、各子公司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落实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情况,重点检查“三公”经费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及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方面的执行情况。围绕关键岗位、重点环节以及年节假期,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对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车私用及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礼品、礼金等行为,一律从严查处。
    4.建立信访受理制度,实行“一案双查”。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发现机制,构建信访举报信息互动机制,加强对案件线索和信访信息的收集,并根据信访信息调查情况,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对发生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单位(部门)及个人,实行“一案双查”,既严格查处当事人的违法违纪问题,又要对单位(部门)的负责人,追究领导责任,真正发挥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责任制的威慑力。